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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出台并实施了《关于鼓励开展全国科技支疆行动的若干规定》,对参与科技支疆项目实施的全国科研院所和企业,给予一系列资金、税收、土地优惠政策和支持。
该《规定》集成了国家鼓励自主创新和西部大开发以来新疆招商引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包括:新疆设立科技支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疆与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合作开展的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项目;鼓励和支持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独建或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符合自治区认定标准的,从科技支疆专项资金中给予20-3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
中央和全国省(自治区)、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新疆境内开展科技支疆合作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属于工业项目的,执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同时还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科技支疆合作项目开发或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
企业在新疆承担科技支疆合作项目,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属于科技支疆合作项目,需在新疆境内进口自用设备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新疆日报)0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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