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哈密地区专利实施,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产品的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03〕 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哈密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的资助对象是本地区内拥有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专利实施资金资助范围: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社会效益好并取得专利权的项目或者发明专利已公开的项目;知识产权人才培训;专利数据库建设;知识产权软课题研究等。
第四条 专利实施资金的来源
(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核拨的专利实施专项资金;
(二)哈密地区财政预算中安排的专利实施资金;
(三)其他来源。
第五条 专利实施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实施资金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由地区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按规定程序拔付专利实施资金。
第七条 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八条 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助资金必须以专利实施项目为依托,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地工商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在本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本地纳税并有固定办公地点;
(三)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或合法使用者,其专利有效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四)具备基本实施条件,主要包括:有实施场地、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和实施专利的技术人员等;
(五)未就同一个专利项目进行重复申请。
第九条 以下项目给予重点资助;
(一)获国家专利奖的项目;
(二)国家或自治区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实施的专利项目;
(三)国家或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专利项目。
第十条 申请承担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哈密地区专利实施项目申报表;
(二)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副本等有效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专利证书或者实质审查通知书及复印件;
(五)如实施他人专利,应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并在地区知识产权局备案;
(六)实施的专利属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证明;
(七)专利资料(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上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第十一条 哈密地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专利实施项目申请。
第十二条 地区知识产权局下达专利实施项目计划后,与项目承担单位、县(市)知识产权局签订“哈密地区专利实施资金项目合同书”,按合同约定期限拨付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利实施项目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因项目承担单位执行合同不力等,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资金流失,地区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一年,重大专利项目实施周期可适当延长。实施期满,由地区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