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申请,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建〔2003〕1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哈密地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是指哈密地区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核拨的用于资助哈密地区专利申请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哈密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使用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的专利申请应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及自治区或地区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2、该专利技术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市场发展前景较好,符合哈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3、该专利技术已在一定范围内实施,具有一定的实施基础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4、自2003年1月1日以来提出的专利申请
第六条 资助资金支持的范围:
1、国内的专利申请费用和年费;
2、国际申请的费用
第七条 申请资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办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哈密地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
3、缴费发票原件、缴费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
4、 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复印件三份;
二、个人办理专利申请资助资金需提交的材料
1、 《哈密地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三份;
3、缴费发票原件、缴费发票复印件三份;
4、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三份;
5、 如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三、以上材料复印件均为A4纸。
第八条 哈密地区知识产权局全年受理资助资金申请,分批审批和核拨资助资金。
第九条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一般专利,原则上给予申请费用及第1年至第3年年费的资助支持;
第十条 各级在校学生、无固定工资收入人员、低保户家庭人员、农牧民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地区知识产权局对未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公开的专利申请资助技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资金申请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年度资助项目的数量等确定年度资助资金总额,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 在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单位或个人有弄虚作假、欺骗、瞒报等情形,一经查实,地区知识产权局立即停拨资助资金,并追回所有已拨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哈密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