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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知识产权局政务公开制度

浏览次数: 日期:2011-05-24

摘要:

 

为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保护专利权人、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及办理

(一)请求调解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请求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二)对违反专利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在查处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

    1、专利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两人以上,按照规定出示统一的检查证件执行公务。

    2、在行政执法当中,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涉嫌违法、违章的物品,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三)服务中,在依法的前提下,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做到文明、热情、快捷服务。

 二、责任追究

(一)知识产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其行政责任。

1、对符合请求调解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未有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

2、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应予保护而未予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违法、违章行为应予查处而未予查处、处理不当或违反法律法规程序造成后果的。

5、其他不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能职责的行为。

(二)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者视情节给以以下处理。

1、视情节给予责任者通报批评、警告、限期调整工作岗位、撤职等行政处理。

2、责任者行政行为触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902—698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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