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9日下午,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在博格达宾馆召开了《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谭力副局长、孙东方副局长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伟等领导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出席了该会议,自治区党校副校长高建龙、新疆财经大学张丽教授、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关勇、常务理事罗鹏等作为立法专家咨询委员参加会议,并对《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于2004年7月23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颁布实施六年来,在加强我区专利保护工作,维护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逐步深入和经济国际化趋势的日渐明显,原有的专利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新形势下专利工作的需求,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国务院于2009年12月30日第95次常务会议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至此,我区制定《条例》时所依据的上位法都进行了修改,《条例》与新《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出现了一些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与此同时,我区近几年专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条例》没有办法解决,无法适应和满足我区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必须及时对《条例》进行相应修改。根据当前立法工作的要求,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绩效、存在问题等,2010年我局对《条例》开展了立法后的评估工作,在此基础上拟写了《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后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中,参会的每位专家对评估报告的结构、内容、用词等方面及《条例》(修订草案)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准确性都提出了详实的修改建议,会议达到了预期效果,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后评估报告及《条例》(修订草案)奠定了良好基础。(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阿依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