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和完善大要案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防止和纠正行政执法过错,促进依法行政,维护专利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专管字[1996]第01号通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办理的专利纠纷案件按照如下要求备案:
一、将自1985年以来所有受理、结案的专利纠纷案件填表后(每个案件填受理表、结案表各一张)于1996年4月30日前备案。
二、1996年4月30日以后受理、结案的案件,随时受理、结案、随时备案。
三、地区受理、结案的案件报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备案,并有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统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四、根据哈密地区哈行署发{2006}111号关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下列行政处罚予以报备: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和3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0元人民币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人民币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应当进行听证而没有组织听证所做出的行政处罚的。